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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将对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发布时间:2018-03-13 08:24:36来源:兰州日报 编辑:李向东

        原标题:我省将对境内有污染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中报网3月1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我省将对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进行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方案》明确,此次普查工作将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其中,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方案》要求,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要坚决执行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紫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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