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公益慈善|
  • 旅游指南|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农科讲坛|
  • 西固文化馆|
  • 直播窗口
  • 法制前沿
    当前位置:中国报道新闻网魅力甘肃 > 法制前沿 >
  • 嘉峪关供电公司一主管致国家利益损失1.47亿元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9-06-06 09:05:23来源:新华网 编辑:白彩玲

     

         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兴罡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营业及电费室原主管乔兴罡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尘埃落定。

        被告人乔兴罡,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嘉峪关市,汉族,本科文化,系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营业及电费室原主管。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上诉人乔兴罡在担任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营业及电费室主管期间,在明知嘉峪关市俱进矿业有限公司已产生巨额欠费且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具有电费回收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照单位规定向主管领导汇报,未能落实电费回收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止损,在应对行业电费回收指标考核中,通过营销系统中虚做收费和预收电费抵顶等方式进行账务处理,长期隐瞒该公司拖欠巨额电费的情况。至案发时,该公司累计拖欠国家电网电费1.47亿余元无法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兴罡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审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乔兴罡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乔兴罡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兴罡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紫娴

  • 关于我们
  • 理事单位
  • 广告代理
  • 战略合作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告公示
  •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版权所有
  • 中国报道新闻社
  • 电子邮件:zgbdxws@126.com
  • 监督电话: 010-52872529
  • 法律专职律师:覃健
  • 主编:李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京ICP备15044995号
  • 公安部:京公安网安备:11011202001965号
  • 技术支持:兰州东方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