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公益慈善|
  • 旅游指南|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农科讲坛|
  • 文化艺术|
  • 直播窗口
  • 法制前沿
    当前位置:中国报道新闻网魅力甘肃 > 法制前沿 >
  • 甘肃省将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20-08-14 11:22:58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周博

          记者从甘肃省税务局获悉,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自2020年9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新的资源税适用税率。

      将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法律授权,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50项实行幅度税率的,确定了甘肃省适用税率。

      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责任编辑:紫娴

  • 关于我们
  • 理事单位
  • 广告代理
  • 战略合作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告公示
  •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版权所有
  • 中国报道新闻社
  • 电子邮件:zgbdxws@126.com
  • 监督电话: 010-52872529
  • 法律专职律师:覃健
  • 主编:李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京ICP备15044995号
  • 公安部:京公安网安备:11011202001965号
  • 技术支持:兰州东方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