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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出台《办法》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22 08:11:03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张静

     

            中报网8月22日讯   据中国甘肃网报道 (记者  张玉芳)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日前,省政府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采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电子追溯。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加入“追溯平台”,实施电子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和“追溯平台”应用工作,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办法》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向“追溯平台”上传信息应当包括食品进货、生产、检验、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追溯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真实的主体信息,在食品进货、销售、交付时,向“追溯平台”上传的相关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合法。通过“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不具备应用“追溯平台”条件的,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形成进货台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另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红黑榜”管理。对守法诚信经营、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体,列入红榜;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上传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榜,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行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紫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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