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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醉酒驾车 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22-02-10 09:37:28来源:每日甘肃网 编辑:张国茜
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2月9日讯 近日,礼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董某在朋友家喝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陕AS4F42小型普通客车寻找停车位,行驶至礼县城关镇环城南路龙庭宾馆门口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司法鉴定,酒精含量为219.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0月11日董某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月20日,礼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2月8日,董某某被礼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干警送至礼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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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严厉的刑法制裁,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自驾行为发挥着积极作用,希望广大驾驶员们可以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