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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两种企业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

    发布时间:2018-01-14 00:31:20来源:西部商报 编辑:李向东

      原标题:这两种企业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 

      它们是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中小型生产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生产企业

      中报网1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中小型生产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生产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

      新建化工

      要全部进入工业(化工)园区

      《实施意见》提出,2025年9月底前,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工业(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

      我省将严禁新布局铬盐生产厂点,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建化工项目要全部进入工业(化工)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石化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逐步提高石化化工企业入园率。

      资金支持

      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我省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纳入到国家项目库的搬迁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或以奖代补。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用地指标

      应向搬迁改造企业适当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的规划有化工园区的工业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工业(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收回或依法依规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出让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紫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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