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公益慈善|
  • 旅游指南|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农科讲坛|
  • 西固文化馆|
  • 直播窗口
  • 全省要闻
    当前位置:中国报道新闻网魅力甘肃 > 全省要闻 >
  • 修订版《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8-18 09:00:06来源:兰州日报 编辑:马小苗

     

        原标题:《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宾馆、招待所等

     

        中报网8月1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修订后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设施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内限制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六)毁坏古树名木;(七)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八)猎捕、伤害各类野生保护动物;(九)散放牲畜,违法放牧;(十)其他损害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责任编辑:紫娴

  • 关于我们
  • 理事单位
  • 广告代理
  • 战略合作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告公示
  •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版权所有
  • 中国报道新闻社
  • 电子邮件:zgbdxws@126.com
  • 监督电话: 010-52872529
  • 法律专职律师:覃健
  • 主编:李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京ICP备15044995号
  • 公安部:京公安网安备:11011202001965号
  • 技术支持:兰州东方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