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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

    发布时间:2019-05-18 08:42:25来源:每日甘肃网 编辑:马小苗

     

         原标题:甘肃出台《办法》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中报网5月18日讯 据每日甘肃网报道 (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金奉乾)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5月16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责任编辑:紫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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