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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南代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告急”亟待立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3-15 09:11:32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郭辉

     

         原标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告急”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南建议制定《黄河保护法》

         在强化长江流域保护的同时,黄河流域同样面临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南提交了《关于制定<黄河保护法>的建议》。

         王金南建议,《黄河保护法》重点是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严格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要目标,针对黄河流域特殊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沿河集中分布化学品制造企业

         黄河流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有全国优势的有稀土、石膏、玻璃用石英岩、铌、煤、铝土矿、钼、耐火黏土等8种,煤炭资源保有储量占全国总数的46.5%;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等农产品主产区,河南、山东等粮食核心产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布局所在;黄河流域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等省区以及西宁、兰州、西安、呼包鄂榆城市群等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

         王金南介绍,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长期以来以农业生产、能源开发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与流域资源环境特点和承载能力不相适应,黄河流域经济发展滞后、局部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突出三大问题重叠交织,亟待出台一部充分体现黄河流域特征、特点的法律,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王金南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严重短缺,开发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用水难以保障;部分区域环境质量差,改善难度大;生态系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生态环境潜在风险高,且易转化为社会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偏低,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其中,煤炭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学品制造、炼焦、氮肥制造等企业沿河集中分布,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均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王金南提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经济社会布局优化调整、流域内各行政区统筹协调等方面多措并举,涉及地方政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难以通过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等常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治本之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

         按照目标、问题导向提出措施

         王金南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长江保护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调研和起草法案,准备今年底提交常委会审议。

         与此同时,王金南在建议中强调,只有将黄河流域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由任务层面提升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生态安全风险等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产生的根源。

         王金南认为,考虑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已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众的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作出了详尽的一般性规定,《黄河保护法》不必再重复这些规定,重点是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严格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要目标,针对黄河流域特殊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建议提出《黄河保护法》主要制度包括:空间管控制度、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风险防范制度、流域综合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其中,在污染防治制度方面,王金南建议,参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污染防治的内容设计,统筹大气、土壤、生态等要素,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与黄河的实际结合,提出更为细化、针对性更强的要求,包括汾河、总排干等污染较重河流的产业准入与淘汰要求、总量控制、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等。

         在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方面,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要求,借鉴国内外关于流域综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系统高效的综合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紫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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