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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市问责礼县“2·14”道路交通事故 10名相关责任人以及6家责任单位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0-08-02 18:22:42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周博

          7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交警总队获悉,近日,陇南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礼县“2·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针对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由礼县纪委监委对10名相关责任人以及6家责任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

      2020年2月14日3时10分,石灼驾驶甘KR05××号小型客车(核载5人,实载6人),由南向北行驶至县乡道红十路9km+900m处时,车辆驶入左侧与停放路边的甘E0T1××号轻型货车相撞后翻坠路下,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是石灼醉酒(106.9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夜间在乡村道路上以超过102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小时)速度行驶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石灼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注销其所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经深度调查发现相关部门在管理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盐官镇党委、政府及“交管站”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督导不力,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未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二是盐官镇石联村“交管室”及“劝导站”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延伸到村”的要求落实劝导职责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是礼县公安交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交管站”“交管室”及“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醉酒驾驶、超速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对辖区内道路秩序及重点路段管控、整治不力。

      礼县纪委监委根据调查结果,对盐官镇石联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某、盐官镇石联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石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盐官镇政府副镇长兼交管站站长庞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盐官镇群众办公室主任路某某、盐官镇石联村包村干部刘某东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盐官镇党委书记李某、盐官镇政府镇长独某进行诫勉谈话;对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麻某、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某、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盐官交警中队中队长罗某某予以提醒谈话。

      礼县纪委监委要求,礼县盐官镇党委、政府向礼县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礼县红河镇党委、政府向礼县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礼县纪委监委对盐官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镇“交管站”人员进行集体约谈;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礼县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由礼县公安局向礼县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石联村两委向盐官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任编辑:紫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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