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公益慈善|
  • 旅游指南|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农科讲坛|
  • 西固文化馆|
  • 直播窗口
  • 最新动态
    当前位置:中国报道新闻网魅力甘肃 > 最新动态 >
  • 甘肃省明确贫困村农民合作社资金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1 08:32:13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马小苗

     

      原标题:【三年决战奔小康】我省明确贫困村农民合作社资金补助办法

     

       中报网7月1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为深入实施产业扶贫行动,加快推进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发展,助推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甘肃省财政厅与省农牧厅联合印发《甘肃省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甘肃省35个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由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其他贫困县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由省级财政补助7万元,主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办法》提出,贫困县农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补助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制定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由农牧部门进行考核、验收,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享受补助资金扶持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必须将贫困户吸纳为社员。

     

        《办法》要求,市州财政和农牧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市州农牧部门对县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比例不得少于30%,并把县级自查验收和市州抽查验收总结报省农牧厅。省农牧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并在市州抽查验收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级农牧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省农牧厅负责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配合省农牧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还对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沈丽莉 杜雪琴)

     

     

    责任编辑:紫娴

  • 关于我们
  • 理事单位
  • 广告代理
  • 战略合作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告公示
  • 全省要闻
  • 州市新闻
  • 市县热点
  • 教科文卫
  • 法制前沿
  • 本网原创
  • 聚焦三农
  • 陇上骄子
  • 魅力乡村
  • 版权所有
  • 中国报道新闻社
  • 电子邮件:zgbdxws@126.com
  • 监督电话: 010-52872529
  • 法律专职律师:覃健
  • 主编:李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京ICP备15044995号
  • 公安部:京公安网安备:11011202001965号
  • 技术支持:兰州东方商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