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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泉一男子传播邪教“门徒会”获刑

    发布时间:2017-08-18 09:35:19来源:未知 编辑:mlgsxxfb

    2017年7月14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红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红兵,男,汉族,1964年7月生,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前后,李红兵经他人介绍,加入邪教组织“门徒会”,曾担任“门徒会”分会点配执事等职务,长期从事邪教活动。2016年9月2日,李红兵骑摩托车前往金塔县航天镇从事“门徒会”非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住处和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包内查获大量“三赎基督教”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李红兵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邪教组织“门徒会”被依法取缔后,仍积极参加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李红兵犯罪后能够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红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用于邪教宣传的资料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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