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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既然姓了“邪”,就别想逃脱法网
发布时间:2017-10-07 01:25:40来源:未知 编辑:mlgsxxfb
1999年7月22日,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被国家民政部依法取缔,7天后的7月29日,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对李洪志进行公开通缉。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如今,18年过去了,李洪志依然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逃亡生活。
依法取缔大快人心
按照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且,“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李洪志操纵下的所谓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显然没有勇气去登记,而这个组织搞的那些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甚至致人死亡的罪恶勾当,不仅违法违规而且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所以它也不可能通过登记成为一个合法组织。所以,1999年7月22日国家民政部发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时,依据的正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之所以认定其为非法组织,正是因为它“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
搞非法组织,并且利用非法组织制造事端、蒙骗群众,甚至导致他人死亡,这么一个非法组织的头头和骨干分子们,又该当何罪呢?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截至1999年7月28日,据全国3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因练“法轮功”致死的743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洪志,自然难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命运——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发布[1999]0102号通缉令,对法轮功头目李洪志进行公开通缉。
鉴于邪教组织的危害性,后来修订后的《刑法》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加重了惩罚,最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李洪志及其骨干分子这么多年来一直不停地的节奏,等待他们的是什么样的惩罚,恐怕他们自己是很清楚的。
不思悔改屡屡挑战法律
李洪志外逃后仍然不思悔改,屡屡借助网络等工具指使仍在国内的法轮功顽固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普通群众通过举报等措施不断与其作着斗争,基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不断地对一些人进行劝说工作,帮助其迷途知返,回归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也对那些涉嫌犯罪的活动和顽固分子依法进行打击。
法轮功分子搞的违法犯罪事件很多,比如:
2001年1月,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分子窦振洋、王洪军两次将特制的障碍物设置在铁道上,企图颠覆列车,阴谋制造事端,扩大影响。
2002年6月23日至30日,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发射非法信号,攻击鑫诺卫星,破坏国际准则和公共规则,公然挑战人类社会文明,侵害公众利益。
搞事情,就要为搞事情付出代价。这代价,就是法律的严惩。比如:
2016年5月4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怀远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怀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怀远系蚌埠市邪教顽固分子,曾多次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悔改。检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怀远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被行政处罚后又予以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来,梁怀远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4月9日,因为长期以强身健体为由,多次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聚会,传播“法轮功”邪教理论,山东淄博的陈甲某、孙某某、陈乙某、陈某某四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获刑,其中,陈甲某、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乙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姓了“邪”就别想着逃脱法网
法律就在那里摆着,而且,是在犯罪行为出现之前就在那里摆着的——勿谓言之不预也!
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的犯罪事实都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也都在那里摆着呢,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姓了“邪”,就不可能做什么逃脱法网的美梦了。
古人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作了那么多恶,害了那么多人,毁了那么多家庭,破坏了那么多世间美好的东西,法律的利剑就悬在李洪志的头上,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